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預定於109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關務署呼籲業者參考新版國貿條規訂定貿易契約,仍應依規定辦理報關,詳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買賣雙方依適用交易條件於契約明訂買方應付價格,並應計入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我國配合報關實務運作,目前可採用申報之交易條件計有出廠價格(EXW)、船邊交貨價格(FAS)、離岸價格(FOB)、含保險費價格(C&I)、含運費價格(CFR)及起岸價格(CIF)6種單價條件,實際交易非採此6種單價條件者,應於通關申報時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例如,買賣雙方契約簽訂之交易條件為「向運送人交貨價格(F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