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杜科長佳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文章出處: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cntId=14ff79d109f8458b87c5b96a99fdbf7d

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預定於109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關務署呼籲業者參考新版國貿條規訂定貿易契約,仍應依規定辦理報關,詳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買賣雙方依適用交易條件於契約明訂買方應付價格,並應計入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我國配合報關實務運作,目前可採用申報之交易條件計有出廠價格(EXW)、船邊交貨價格(FAS)、離岸價格(FOB)、含保險費價格(C&I)、含運費價格(CFR)及起岸價格(CIF)6種單價條件,實際交易非採此6種單價條件者,應於通關申報時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例如,買賣雙方契約簽訂之交易條件為「向運送人交貨價格(Free Carrier,FCA)」,依據國貿條規賣方將貨物交予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後,其離港前發生之搬運費、裝卸費等係由買方負擔,倘於報關時擇定單價條件依離岸價格(FOB)申報,業者需自行將該等搬運費、裝卸費加計後填報於「應加費用」欄位,並申報運費及保險費。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通關申報可採用之6種單價條件雖已涵蓋絕大多數貿易情況,然在貿易多元的環境下,業者實際訂定的貿易契約仍可能採取其他不同之交易條件,不論所採條件為何,該署提醒業者於進口報關時,務必詳實申報影響貨物價格事項,如保險費、運費、搬運費、裝卸費等,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業者如對進口貨物價格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於通關線洽詢進口地海關,或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怡岑專員
聯絡電話:(02)25505500 分機2727

文章出處: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2222?cntId=cus1_182257_2222

2022-04-20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104601670號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修正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基於管理及產業需求,輸出CCC8486.20.00.40-5「半導體晶圓磊晶沉積機」、CCC8486.20.00.50-2「供摻雜半導體材料之離子植入器」、CCC8486.20.00.61-9「生產半導體晶圓用之步進及重複對準機」、CCC8486.20.00.62-8「生產半導體晶圓用之掃描對準機」及CCC8486.20.00.63-7「電子束直接寫入晶圓器具」等5貨品分類號列項下之貨品,應另檢附本部出具之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報告,或該設備供應商之出口管制確認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文件,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

二、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

文章出處:https://reurl.cc/ERqOqR

2022-09-30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9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104604130號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等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已更新出口管制清單,基於貿易管理需要,爰公告修正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

文章出處:https://reurl.cc/nOQWQd

2021-07-23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SHTC),係指輸入前領有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貨品,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貨品(包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以及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者(包括:交易對象屬我國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具其他異常交易情形)。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未經許可,不得輸出。如未經許可出口前述管制貨品將因違反貿易法而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罰金或罰鍰、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進出口廠商登記等裁罰。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將前述管制貨品分為10大類別,包括: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與雷射、導航與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諮詢)

文章出處:https://reurl.cc/KQyyKM